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 - 法律
By Hedda
at 2016-04-06T17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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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媒體來源:蘋果日報
2.完整新聞標題: 檢舉達人踢鐵板 拍違停爆衝突告不成
3.完整新聞內文:
現今社會檢舉達人無所不在,若民眾違規停車後看到有人正在拍照準備舉發,相信很多人
都會或很想上前要求刪除照片,雙方因而有可能發生爭執或衝突。而違規車主拉扯檢舉達
人要求刪除照片的行為,究竟犯不犯法呢?
高雄一名朱姓檢舉達人去年8月下午在澄和路拍攝違規併排停車的貨車,遭柯姓車主發現,
柯男上前要求朱男刪除照片並動手拉扯,朱男掙脫後報警對柯提告妨害自由,高雄地檢署
偵查後認為朱男應基於對車主所有權的尊重,不應隨意拍攝,因此認定車主要求朱刪除照
片而產生的一些衝突或拉扯,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,故將車主處分不起訴。
朱男表示對檢方不起訴非常不滿,聲請再議後仍遭駁回,他說:「很多人以為檢舉併排違
停車輛有獎金,但事實是沒有,我只是不喜歡看到車輛亂停影響交通才拍照檢舉的。我的
出發點是為了公共利益,但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,真是荒謬。」
朱姓檢舉達人(38歲)提告指出,去年8月6日下午,他走在三民區澄和路時,發現一台藍
色小貨車併排違規停車,於是從車子前方拍攝照片準備舉發,不料柯姓車主正好在車後卸
貨,見朱男行為上前阻撓不讓他離去,並拉扯要求他刪除照片。朱男掙脫後離開報警,告
車主妨害自由,回家後仍向警方舉發柯姓車主違規,事後柯姓車主被裁罰2400元。
檢察官舉諸多例子證明生活中強制行為無所不在,例如違規併排停車,會阻礙合法停車格
上駕駛駛離的權利;或是老師以成績警告或脅迫學生用功讀書,而在法律上學生並沒有用
功唸書的義務。如果老師要求學生唸書、違規併排停車者等行為都構成強制罪等刑事犯罪
,相信沒有人能接受。
故檢方認為關於強制罪的不法認定,除強制手段、強制效果外,尚須考量「手段與目的關
聯的可非難性」,透過個案情狀整體權衡,確定該行為方式是社會所不能容忍才屬之。
雖然在一般公開場合中,民眾並無主張隱私權的餘地,但檢察官認為,若有人對特定人車
拍攝,仍須基於對他人肖像權及車輛所有權的尊重,詢問後才拍攝。因此,朱男拍攝違規
車輛的行為,已經超過一般人車在公開場合下供人自由觀覽的限度,認為柯男要求朱刪除
照片,或是在刪除前不讓他離開,都是維護自己不受朱男侵擾的自由範圍內,並未妨害朱
男行使權利,將柯男處分不起訴。
用路人林先生表示支持檢察官不起訴:「這種檢舉達人就是吃飽閒閒,如果我的車子違停
但沒有對交通重大妨害,我也會叫他把照片刪掉。」翁姓民眾則認為檢方不起訴不對,「
政府鼓勵民眾檢舉卻不保護民眾,這不是鼓勵所有人用暴力保護自己的違規行為不受到裁
罰嗎?」
律師丁昱仁表示,檢察官過度保護違規車主的利益,不起訴的結果不是很妥當,這樣等於
同意當有人檢舉民眾違規停車等行為時,車主可以用不法暴力行為來阻止對方檢舉而不構
成犯罪,他認為這名車主行為應構成妨害自由罪,但在刑罰的法律效果上,可以因犯罪情
節輕微,處以緩起訴。(郭芷余/高雄報導)
4.完整新聞連結 (或短網址):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314/815386/
心得:這檢察官對所有權、強制罪的見解很奇怪
※ 編輯: hjgx (114.34.106.65), 04/06/2016 17:16:48
推 scott2009: 非常奇怪 04/06 17:40
→ a9301040: 找律師再議,見解詭異 04/06 17:55
推 KKyosuke: 尊重...? 自由觀覽的限度...? 04/06 18:15
※ 編輯: hjgx (114.34.106.65), 04/06/2016 18:31:06 → jay19841004: 這恐龍見解可以解釋警察拍違規併排的汽車嗎?交通警 04/07 00:21
→ jay19841004: 察也要尊重駕駛人才能開單? 04/07 00:21
→ jay19841004: 送這位檢察官吃丙 04/07 00:26
→ alawyer: 哪位檢座大人呀?應該是稀少見解吧? 04/07 00:30
推 tgsh: 殺害生命的行為無所不在(EX:打蚊子),所以殺人也要考量手段 04/07 00:35
→ tgsh: 與目的關聯的可非難性,如對方未主動表達不想被殺害,而你又 04/07 00:36
→ tgsh: 確實有殺人的慾望,殺人可得不起訴處分更不會有罪 04/07 00:37
→ justicesword: 殺人罪乃至於大部分犯罪都是封閉構成要件,強制罪是 04/07 10:03
→ justicesword: 少數的開放性構成要件之罪。兩者不一樣,不能混為一 04/07 10:03
→ justicesword: 談。 04/07 10:03
→ justicesword: 只是檢察官在審查手段目關聯性上是比較寬鬆了,但沒 04/07 10:18
→ justicesword: 有實際看到不起訴書內容也難說什麼就是了。 04/07 10:18
→ bwv1006: 噓檢察官 都不尊重其他用路人、道路交通的人 還不能檢舉 04/07 10:38
→ saltlake: 純民事的話當事人自己決定提告或上訴否 刑事由檢方提告 04/07 15:04
→ saltlake: 的時候 如果承辦的檢察官對提告或上訴否的決策有"瑕" 04/07 15:05
→ saltlake: 制度上如何救濟? 04/07 15:05
→ stevenchiang: 前者不就再議 交付審判 後者不就聲請檢察官上訴 04/07 19:28
→ carthur: 這檢座的見解…個人覺得他可能須要回司訓所重修…@@ 04/08 10:18
→ saltlake: 會否影響考績? 04/08 11:04
→ carthur: 應該不會影響考績 04/08 14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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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Regina
at 2016-04-10T13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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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Blanch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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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6-04-29T1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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